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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犯罪心理地位的确立——科克改革
犯罪心理地位的确立——科克改革。到了16世纪,由于教会法以及教会裁判所在欧洲的巨大影响力,世俗法院的法官普遍吸取了教会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同时被认为是对上帝和国王的双重侵犯,英国的皇家法院开始设立专门的法庭来审理犯罪行为,希望能够完成
法院在审理普通法中的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心理在刑法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由于其出发点是以犯罪人邪恶的动机(evil motives)作为确立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点,17世纪的犯罪心理概念仍然与目前英美法系的犯罪心理概念有着根本的区别。
犯罪动机的片面强调导致了当时的法官往往将犯罪动机作为决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并容易导致法官不考虑具体犯罪行为和
犯罪心理是而且必须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称的思想活动。谋杀罪的犯罪心理应该包括明确的恶意(actualmalice)以及暗含的恶意,而非基于犯罪动机而推定出的恶意,两种恶意必须由当事人的行为加以表现或从法条含义中推出。在其努力下,英国刑法体系中终于确立
此后,英国法院在科克理论的基础之上开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现代的犯罪心理观念。在Regina v.Faulkner的判决中,犯罪人因他企图盗窃船上的财物
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心理在刑法中地位的确认带动了英美法系自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形成,即“没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原文出处: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fanzui/fzxlx/9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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