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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侦查中的运用
</script>犯罪心理测试又称为测
一、我国测谎工作的现状
随着测谎技术在司法工作领域内的广泛应用,人们由最初对它的质疑、否定,渐渐转向一种尝试和接受。特别是测谎工作的开展,解决了许多用以往经验、技术无法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侦破了各类重特大疑难案件,使各国犯罪侦查技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以往只由物的鉴识进而发展到对人的鉴识。
测试的进行为侦查工作的深入提供了事实依据,使侦查工作建立在科学、客观的事实基础上,避免由于复杂的犯罪假象而带来的侦查活动的盲目性。通过测试能再现案件事实真相,确定嫌疑人与事件的关系,确定嫌疑人对案情的知情程度及现场可疑物品是否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从不同角度涉及一个案件事实,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在美国有23个州,经测试活动形成的测试结论可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测试技术在美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其技术日臻成熟,测试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专门的测试机构负责,一支高技术、专业化的测谎队伍为测谎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美国测谎员要经过严格训练,领取正式执照,才具有进行测试的资格。测谎结论作为再现、证实犯罪的鉴定结论成为法庭进行审判的依据之一。 从我国的现状看,测试手段主要用于案件的侦查过程,不得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这与我国使用测试手段的现状相适应。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我国才逐步接受和使用测谎仪,专业化的测试人员队伍和测试机构还没有形成,测试技术还处于一个借鉴、发展的过程中,有关操作、使用测谎技术的标准还待探索和建立。因此人们对测试活动及测试结论的评价却各不相同。有的人鉴于测试活动的客观性、科学性主张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来使用,有的人则对此持否定态度,有的人倾向于将其作为侦查手段。那么测试结论究竟是什么?司法人员、侦查人员应如何看待和运用测试结论来解决案件中的实际问题。
二、作为一种侦查手段的测试结论
测试结论是对嫌疑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作出的判断。一个测试结论不仅能对嫌疑人与案件有无关系作出判断,还能更进一步地对这种关系进行分辨,如嫌疑人在案件中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还是亲自实施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现场;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与嫌疑人行为的关系;嫌疑人是否有过某种行为等等。从案件事实、情节上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测试结论不仅可以从定性上判断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还可从事实、细节上对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判断,二者互相印证,刻画、再现案件事实。为侦查工作的深入进展提供事实依据,这种客观、科学的手段用于侦查工作,一是有助于避免侦查中为获取口供而进行的刑讯逼供,有助于及时、正确地排除无辜;有助于在法定时限内提高侦查办案效率;有助于继续发现侦查线索,揭示犯罪过程的真相;有助于深挖余罪及把握有无其他犯罪。其次,由于测试活动是多角度的触及一个案件的事实,经过测试有利于多方寻找案件突破口,准确确定嫌疑人心理和行为上的防线,为测后审讯及审讯方案的制定提供事实上的依据。这是实现将测试结果转化为诉讼证据的重要前提。
目前测试结果只是用于侦查阶段,其作用主要是提供案件事实依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供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或是排除无辜者,确定新的侦查方向;或是在涉及多人涉嫌的案件中排查有罪嫌疑人,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的支持。 ↑
三、支持审讯活动的测试结论
1、测试案件的特点
委托进行测谎的案件,通常是那些案件事实、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涉嫌依据不足,证据缺乏;或是嫌疑人狡猾,抵赖、防守严密,久审不下的大要案件,有时甚至是那些定罪没有充分证据,排除又不具有足够依据的疑难案件。由于案件的复杂和嫌疑人的逃避、侥幸,侦查人员在与嫌疑人的长期周旋、审讯中,不得不面临案件的僵局。经测试判断,在确定了有罪嫌疑人后,案件就进入测后审讯阶段。由于测试触及的是案件事实与嫌疑人关系的核心问题,其对嫌疑人在侦查中顽固的侥幸心理有较深的触动。测试问题步步深入,直逼核心事实,各组问题对嫌疑人侥幸、逃避心理形成多角度有力打击。经过测试活动,嫌疑人心理防线岌岌可危。
2、测试活动对敌我双方力量及态势对比的改变
我们知道决定一次审讯成败的因素不仅仅依赖于我们能打出多少证据,而关键在于我们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程度和对嫌疑人心理的控制驾驭能力。测试活动和测试结论的得出,改变了审讯活动中敌我双方的力量及态势。兵法上有一个精辟的论述:“勇怯,势也;强弱,形也。”即勇敢与怯弱,是由态势造成的;强大与弱小,是由实力大小对比显现的。测试前,证据缺乏或欠真实,侦查人员对事实判断多矛盾,对案情把握不足,内心犹豫、彷徨,对案件审理的信心程度低,而嫌疑人侥幸心理顽固,逃避、隐瞒事实真相的心理防线较牢固,畏罪心理较重,趋向于说出真实的动机在对利害关系权衡的结论中予以否定。这一时期,侦查人员不仅对案件事实难以把握,有时连走进一个案件的条件也不具备,加上嫌疑人的狡诈、欺骗及牢固的内心防线,要走进嫌疑人也是很难的事。一个案件,侦查人员既不能走进一个事实,又不能走进一个嫌疑人,更不能找到嫌疑人与案件关系的切入点。审讯必然停留在案件的外围或是走入僵局。经过测试活动,侦查人员与测试人员密切配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案件中的矛盾疑点进行梳理,形成测谎活
测试结论对嫌疑人与犯罪事实关系的判断,有力地触动其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侦查人员针对事实穷追不舍的提问,将嫌疑人置于无可辩驳的困境中,加上测试活动中,测试问题步步深入,在围绕犯罪事实与嫌疑人关系上形成对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多角度打击。审讯中原有的证据和涉嫌依据加大了嫌疑人的嫌疑程度,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不断被摧毁。在此情况下,招供已成为一种趋势。测试结论所提供和创造的这种有利态势,是促成嫌疑人作出真实供述的重要基础。兵法中称:“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通过测试活动的开展为审讯创造有利的态势,将嫌疑人逼入面对事实说出真相的选择中。这一时期须注意对嫌疑人进行心理和需求上的疏导,既要针对事实,利用案件中的矛盾、疑点深入讯问,直通事实核心,又要利用政策、法律武器来瓦解嫌疑人对立、对抗意志,同时在嫌疑人面对事实暴露,担心即将受到惩罚的后果中,给予其适当的理解、鼓励和支持,使其更有勇气说出真相。根据美国一位侦查专家Holmth的理论,任何知道事实真相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最好的审讯者,犯罪心理测试给了侦查人员一个了解事实真相的机会,也给了侦查人员一个成为最好的审讯者的机会。据我们对多例测试案件的统计,测试后有罪嫌疑人的招供率占85%以上,近一年多来我们注重测后审讯方案的制定,注重测试与侦查审讯的配合,测后招供率占90%以上。成为侦查破案的有力支持手段。 ↑
四、测试结论在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测试结论是基于测试活动而得出的对嫌疑人与犯罪事件关系的判断,测试结论的运用有力的支持了侦查讯问工作的进行,为突破口供创造了条件,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使侦查人员能进一步发现、扩大查证线索,并通过深入侦查,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它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测谎结论在我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对事实的判断必须通过侦查工作的深入进行,通过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来证实。总之,测试活动促进了侦查工作的深入进展,同时,测试结论也必须通过证据事实来进一步验证、核实。
(二)测试结论反映了受测者在测验这个环境下,此次操作的情况,尽管这个结论有一定的预测性,但测试人员仍应注重收集被测对象的一般生活经历、目前个体对事件的评价、看法等;应借助开放的或定势的访谈技术,对受测者的心理特征进行评估,并以测试结论相互印证,以便作出准确、全面的判断。
(三)测试结论不是证实犯罪的结论。目前,测谎在我国的开展和普及还不广泛,一些侦查人员对测试的进行和测试结论的形成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测试结论用来做什么。在得到一个有罪判断的测试结论时,将其作为证实犯罪的工具,以此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完全违背了测试的目的,也违背了讯问策略的原则,
原文出处: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fanzui/fzxlx/17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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