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技术与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改革 ,对于想了解心理学知识的朋友们来说,心理学-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技术与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技术与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改革
摘要:基于事件相关脑电位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实证技术 , 以其科学性强、准确率高 , 正逐步在侦查工作中日益广泛地使用。公安院校应在犯罪心理学等课程中 , 结合心理活动产生的基本原理、大脑对刺激产生反应原理、脑负荷与脑加工内容的难易程度成正比原理和与诚实矛盾的额外负担原理等 4个方面 , 加强对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的介绍 , 使这项前沿脑科技为侦查工作服务。
一 ,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等部门使用的最多的是以皮电为主要指标的生理多导仪 , 测试的是基于情绪的变化所带来的生理变化 , 是项 “人机结合 , 以人为主 ”的技术 , 因此 , 被测人的对心理控制能将影响测试结果[ 1 ]; 测试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也影响准确率[ 2 ]; 在测试方法上不同类型的仪器 ,其技术标准不同 , 生理指标体系存在差异[ 3 ], 准确率也是不同的[ 4 ]。可见在认定谎言所需要的稳定性和特定性[ 5 ]上还有需要提高的地方。犯罪心理测试的实施和程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人文内涵和科技背景 , 测试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随着脑科学研究的深入 , 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 , 犯罪心理测试的实证技术也突飞猛进地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 , 在一些科技发达和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 , 一种基于事件相关脑电位 ( event related potential : ERP) 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 ( forensic event relat2ed potential : fERP) 实证技术 , 以其科学性强、准确率高 , 正逐步在侦查工作中使用 , 而且有取代目前以皮电为主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趋势 , 有人甚至把其评价为 “ 继 DNA分析之后 , 刑事科学前沿另一个最重大的事件。 ”
[ 6 - 7 ]为了顺应历史的发展,改变以往的测试 “人机结合, 以人为主 ”的工作方针 , 减少目前心理测试技术的经验性 , 增强科学性 , 使公安机关心理测试工作发挥更大的科学效力 , 并使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 , 作为为公安一线服务的教学单位 , 有必要改革相关的教学内容 , 增加脑科技前沿介绍 , 对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这项当今国际上刑事侦查的重要辅助手段进行重点介绍 , 并从中得到启发和借鉴, 以便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得到很好的应用 , 以使心理测试结果更加科学、公正、准确 , 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服务。
1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技术简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 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科学化要求越来越高 ,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使犯罪心理测试的科学性得到了很大的提
这项基于事件相关脑电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测试 , 于 1987年由 Rosenfeld等首次应用在心理测试并获得实验上的成功 , ERP作为当前脑科学研究最先进的技术之一 , 为侦查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更具
传统隐秘信息心理生理测试主要是测量外周生理活动 (如排汗、呼吸、心脏活动 )[ 8 ], 是一些间接的交感神经系统活动的结果。而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是在对信息加工脑活动的电生理显示的基础上 , 通过直接读取案件相关的脑电位变化 , 即得到无法伪装和隐藏的脑电位的波幅、波的正负极性、潜伏期等参量变化为检测依据的结果。这些参量的变化更不易伪装的原因在于 , 人的大脑当辨认出重要信息的时候 , 比如说嫌疑人所看见或听见的刺激 , 与存储在他大脑中的犯罪细节部分相吻合时 ,大脑就会产生一种称为 “编码与记忆相关的犯罪行为多参量脑电图反应 (memory and encoding re2lated multifaceted electroencephal ographic res ponse:MERMER) ” , 只有嫌疑人参与到这个案件当中 ,他知
而嫌疑人如果出现 “犯罪行为多参量脑电图反应 ”的话 , 就能够证明他卷入这场案件中。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与现行的心理测试相比 , 突出点在于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仅仅基于大脑信息加工过程的分析 , 而不依赖被试的情绪反应所得到的有限的生理变化而做出结论[ 9 - 17 ]。
2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技术与课堂教学改革
目前 , 由于受教学大纲和课时限制 , 在课堂教学中 , 对犯罪心理测试的内容 , 往往只作为介绍 ,不仅内容非常有限 , 而且内容相对滞后 , 远远跟不上脑科技前沿在犯罪心理测试中的发展。课下有学生甚至许多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迫切地感受到对犯罪心理测试前沿技术的需求[ 18 ], 这也正说明了公安一线对掌握这方面专业的人才的需求。因此 , 改革相关课程教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 , 应在相关课程教学中加入涉及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技术的内容 , 通过教学和实践 (包括教学演示、模拟实验、实验操作等 ) 一方面使学生基本掌握心理测试较前沿的操作技术 , 以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另一方面 , 对犯罪心理测试的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化的培训 , 这些是实现侦查工作对犯罪心理测试要求的重要途径。
[page]科学的特征主要由科学方法表现 , 方法的科学性显现在其资料采集、情况分析、实施程序及结果呈现等方面[ 19 ]。对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内容检测的介绍就是通过心理生理理论讲解和实验课的具体操作 , 使学生掌握先进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技术的理论和方法 , 达到对嫌疑人进行犯罪检测的目的 , 让犯罪心理生理这种科学客观 “痕迹 ”化了,使主观的 “心理 ”得到科学分析、提取或再现。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测试过程首先应是客观的是对主观心理的客观反映; 与其他的侦查措施手段互补互证 , 形成整体效果 , 并通过侦查目的的实现与否检验 “ 心理痕迹检验 ”结果的正误[ 20 。
3 课堂教学所涉及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内容
311 心理活动产生的基本原理与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人类具有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 , 对所受到的刺激首先是识别 , 然后确定做出何种反应 , 这一识别 — — — 判断即认知加工过程是在人类的大脑进行的 , 而完成这一切都是由组成大脑的神经细胞发放生物电并在神经细胞之间彼此传递、综合, 最后给效应器官发出指令使其执行 , 才得以完成。
大脑是人类任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最高指挥中枢。当某一案件发生 , 一定有相应的痕迹会被留在犯罪现场或其他什么地方。
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依据一切能够获得的证据 , 重建犯罪 , 推测作案人[ 19 ]。因此侦查人员除了尽可能去获得更多的物证和间接证据外 , 还应该对那些储存在作案人大脑中的犯罪记录 , 如对案发现场场景、作案的工具、被害人等由视觉刺激获取的存储在大脑中的信息 , 甚至包括犯罪的计划和准备等案件相关脑信息进行检测和搜索[ 16 ]。如果侦查人员将这些储存在脑中与案件相关的脑电记录检测出来 , 那么犯罪侦查和反间谍的工作会有一个革命性的飞跃。
事件相关脑电位的神经心理学原理是 “场合修正模式 ”(Context UpdatingModel) , 即过去的刺激作用于人脑形成长期记忆 , 以表征的形式存储在信息库中 , 与该被认知客体的信息交集称为场合。刺激出现时 , 大脑对其进行识别、编码 , 更新原有的表征 , 形成新的场合 ,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中的P300波反映的正是这一过程[ 21, 22 ]。
在对罪犯和无辜者 ERP测谎鉴别时 , 前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 ,相关刺激对于他来说信息量要比后者大 , 在大脑内形成相应的场合也比后者大 , 所以当相关刺激通过测谎再次作用于大脑时 , 他们相应的场合更新也就不同 , 前者的场合更新内容多 , 引出 P300波波幅也就高 , 波面积大。换句话讲 , 这一过程的实质反映了罪犯和无辜者对相关刺激的认知加工程度不同 , 罪犯接收相关刺激时不仅仅是对刺激本身再认的认知加工 , 更重要的是联想到与犯罪有关的全过程的认知加工 , 因此伴随有更多的大脑负荷 , 引出的 P300波波幅、波面积自然突出。[page]
312 大脑对刺激产生反应原理与犯罪事件相关脑
电位从大脑对刺激加工的脑机制中得知 , 原有的犯罪记录在大脑中的储存 , 当受到案件相关的刺激时 , 有可能被激活 , 而且同样是那些相关的神经细胞以生物电为表现形式。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确定的是一个人是否有犯罪相关刺激所诱发的脑电位成分 , 进而分辨嫌疑人与无辜的人。嫌疑人与一个无辜者的基本不同 , 在于嫌疑人实际上做了案 , 在他的大脑中存储了犯罪的信息 , 而无辜者的大脑中是没有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就是通过测量大脑对各种呈现在电脑屏幕上的刺激 (如单词、短语、或者图片 ) 做出的反应 , 来检测到存储在大脑中的信息。因为当外加一种特定的案件相关的刺激 ,作用于感觉系统或脑的某一部位 , 在给予刺激或撤销刺激时 , 在脑区会引起的神经生物电位变化 , 它所反应的内容包括外源性成分和内源性成分。外源性成分是人脑对刺激产生的早成分 , 受刺激物理特性 (强度、类型、频率等 ) 的影响; 内源性成分与人们与案件的知觉或对案件的认知心理活动有关 , 尤其与人们对案件的注意、记忆、智能等加工过程密切相关 , 不受刺激的物理特性的影响。
比如 , 当谋杀案嫌疑人看到只有他本人才知晓的犯罪场景细节时 , 大脑会自然地反映出这种认知。而那些从未目睹犯罪场景者不会对这些细节做出敏感反应。因为大脑在对其已认知的事物做出反应时 , 脑电波会出现瞬时的高峰 , 由此可以对其进行测量与分析。
313 脑负荷与脑加工内容的难易程度成正比原理与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大脑在认知加工过程中 , 所认知加工的内容越复杂 , 需要识别选择判断层次越多 , 大脑的负荷就越大 , 反应判断时间也就越长 , 不同的被试 (嫌疑人、知情人、无辜者 ) 在受到相同的与案件关的人、事、物语句或图片刺激后 , 各自的心理活动即大脑的高级神经活动是不同的。由不同心理特征活动所反映出的脑对各种刺激的加工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 如被害人、证人及关系人不具备犯罪心理特点 , 在记忆提取时与嫌疑人有不同的脑加工方式 , 而嫌疑人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可反映出的罪犯的心理特征 , 它不仅包括现场物质痕迹反映的罪犯心理特点 , 即刺激反应的原理 , 而且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 在形成反应的过程中 (尤其是其在案发前后 ) 有反常表现 , 这是与案件相关的嫌疑人所具有的特殊心理 , 嫌疑人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刺激做出选择判断时 , 会做出与记忆内容的匹配结果相反选择。
由于这一故意违反的心理过程 , 所涉及到的大脑分析层次、区域肯定要比客观真实正常判断选择状态下要复杂的多 , 脑加工过程肯定多一些, 脑加工的程序和策略也复杂些 , 必然在其操作过程的脑电位中有所反映。提取这些脑电位并对其进行甄别 , 对鉴识出谁是嫌疑人将是非常有效的。在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的犯罪心理生理测试过程中 , 真正的犯罪人和案件无关人员的心理状态存在很大的差异。[page]
前者明白一旦案情暴露对自己意味着承受犯罪行为带来的恶果 , 因此在测试过程中,犯罪人可能通过欺骗或者沉默的方式掩饰自己的犯罪经历。但是他们又不可避免地处于高度的唤醒状态 , 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案件相关信息的呈现 , 欺骗反应的实施必然导致犯罪人心理负荷异常。
这样特殊的心理状态必然能诱发出具有特异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变化。
314 与诚实矛盾的额外负担原理与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嫌疑人说谎的认知过程所涉及的加工过程 , 包括欺骗的内隐和外显加工过程 , 所导致的分配在欺骗加工中的心理资源多。因为说谎行为包括其他一些额外的、但是同等重要的认知过程。说谎行为执行控制过程对于一个人准确地实施欺骗 , 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的行为执行控制反应的过程即用来描述各种独立或联合的认知功能 , 这些认知功能包括:控制和协调意志行为的抉择和执行。这些加工过程涉及人类能力的一个基本方面 , 即在任何条件下都能保持行为的表现和外部环境协调一致。
普遍认为执行加工过程的作用在于 , 当出现矛盾的意图和行为倾向时 , 执行过程通过提供各种方法监控和解决行为冲突。
这样执行过程就同时要涉及抑制不受
执行性加工对欺骗非常重要 , 这和先于并伴随欺骗抉择的认知和情感过程的本质和程度不同。所有的欺骗最终都有一个和实际情况相反的反应的执行过程。
因此 , 所有成功的欺骗行为都依赖于执行控制加工过程。该过程负责解决具有优势的诚实反应倾向和与之矛盾的反应倾向之间的冲突。执行性加工负责抑制轻率的诚实反应 , 否定欺骗行为。同时 , 撒谎反应意味着撒谎人必须选择一种和诚实情况矛盾的欺骗反应。根据解决矛盾反应倾向 , 人们在任何情况下的解决方式几乎都是一样的 , 人们如果要成功执行欺骗行为的执行性加工过程 , 也就是要抑制优势反应和矛盾的反应倾向 , 说谎人必须先完成一些常规任务和必要的反应相关任务 , 据此来判断他们诚实反应时的情况; 在实施额外加工之前 , 需要抑制优势反应、选择和执行欺骗反应。总之 , 和欺骗相关的加工过程是在诚实反应的基础上外加的加工过程 , 于是相对诚实反应产生了一种不必要的加工负担。[page]
4 小结
现行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由生理多导仪、测试人员、被试者、测试模式和评价体系构成的系统 , 系统中的任一环节都影响测试的信度和效度。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是利用人脑的犯罪事件相关电位 , 测量被测人对相关信息认知和注意程度的技术 , 是一种与犯罪事件相关的特殊的脑电位 , 指人在进行认知加工时 , 通过脑电波记录仪平均叠加技术从头颅表面记录到的大脑电位。
用案情刺激罪犯的认知时 , 其事件相关电位在 300ms~350ms左右会出现一组同无辜者不同的波型 , 称之为 P300波 , 由该实验发展出的一种全新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称为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技术 , 是继生理多导仪出现后又一次刑事技术史上的革命。
因此 , 公安院校有必要在犯罪心理学课程中增加 “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检测 ”内容 , 并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出发 , 强调理论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
这里所说的 “理论指导实践 ”强调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始终保持所传授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的理论知识能够与公安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 , 既指导实践 , 而又不能脱离实践; 这里所说的 “ 为实践服务 ”强调的是把教学中所传授的犯罪事件相关脑电位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 ,为实践服务 , 从而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安高等教育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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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fanzui/fzxlx/9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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